烘焙牌照

根據香港法例的規定,任何人士如有意在本港的樓宇內烘製麵包及其他烘焙食 品以供出售,必須在開業前向發牌當局申領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。 若在持牌普通菜館內烘製麵包及烘焙其他食品,供顧客在菜館內食用,則毋須 另外申領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。若在小食菜館內烘製上述食品,供顧客在菜館內食 用, 則須另外申領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。若在持牌菜館(包括普通菜館及小食菜館) 內另設櫃台/另闢一角,供零售在菜館內烘製的麵包及其他烘焙食品,亦須申領烘 製麵包餅食店牌照。